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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大光头一拨人”将11日公开宣判

时间:2014/10/9 22:12:09 点击:

  核心提示: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烟台中院定于10月11日9时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 ...

山东招远“大光头一拨人”将11日公开宣判

 

 

  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烟台中院定于10月11日9时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

  8月21日,该案在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庭上,金某某、金某某以及吴某某、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均当庭表示,根据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授权,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午,在审判长主持下,针对五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由控辩双方向法庭进行举证。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7组证据。 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

  下午,针对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由控辩双方向法庭进行举证。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6组证据。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

  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不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不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随后,五名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五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发表了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五被告人作最后陈述。16时22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2014年5月28日21时许,张立冬等6人(其中一人未成年)在山东省招远市一麦当劳快餐店内就餐时,与同在该店就餐的女子吴某发生口角。后张立冬等6人对吴某进行殴打,致吴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招远市公安局出警民警将张立冬等6人抓捕到案,经审查,6人对殴打吴某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审讯过程中,张立冬说自己信奉“全能神”。在张立冬的住处,警方发现了一些有关“全能神”邪教的宣传资料。

  据警方调查,张立冬(男)及其长女张帆、次女张航、儿子张某(辍学、未成年),张巧联(女)、吕迎春(女)均系邪教组织“全能神”成员。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在麦当劳餐厅内向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拒绝后,遂对其进行殴打,并致被害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6月2日,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7月21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招远市“5·28”麦当劳餐厅故意杀人案的5名被告人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在“全能神”被认定为邪教组织予以取缔后,继续进行邪教组织活动,多次纠合“全能神”教徒聚会,利用互联网、计算机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5名被告人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向餐厅内的顾客吴某索要电话号码遭拒,即认定被害人为“恶魔”,残暴地将其杀害,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不详 来源:凯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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