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凯风网2016年12月9日消息,通讯员:刘宗】2016年8月10日,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常金萍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常金萍当庭服判,不上诉。 常金萍,女,53...
【凯风网2016年12月9日消息,通讯员:刘宗】2016年8月10日,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常金萍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常金萍当庭服判,不上诉。
常金萍,女,53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绛县电业局家属院。
2008年常金萍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曾任教会小组长、教会带领等职务,2012年12月份担任“HIJ”小区事务长。常金萍在担任该小区事务长期间,为文字组及各教会传送宣传“全能神”的书籍、内存卡等物品,还负责对文字组所撰写的宣传“全能神”的材料及物品予以传送。2015年7月21日,绛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常金萍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含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纸制宣传册10本、纸质笔记本4本、字条1张、MP5播放器4个、内存卡3个(4个MP5播放器、2张内存卡中有共计21830个文件)、充电器1个、证件照片10张、常金萍护照1本、钥匙7个、播放器包5个、手工纸包700个物品。常金萍曾保管“全能神”邪教组织“奉献金”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金萍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因常金萍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常金萍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