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胡新女受“全能神”邪教组织安排,担任“全能神”A11小区12#教会带领,负责该教会全面工作。期间,被告人胡新女向被告人余雪珠及王巧女、谢有美发放“全能神”书刊、传单181份、光盘10张。为逃避职能部门打击“全能神”邪教,其安排被告人王章兰、张冬英、黄素红、李庆芳、王爱华等人帮助保管、转移大量的“全能神”资料和光盘。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章兰受“全能神”邪教组织安排,担任“全能神”A11小区12#教会带领的“事务执事”,负责保管、转移、发放“全能神”邪教宣传品。期间,被告人王章兰共向被告人黄素红、王爱琴发放“全能神”传单72份。2012年春天至2016年4月,被告人张冬英受“全能神”邪教组织安排,担任“全能神”A11小区12#教会带领的“浇灌执事”,负责灌输新入会人员“全能神”思想,帮助保管、转移、发放全能神宣传品。期间,被告人张冬英共向被告人吴美华、李庆芳发放“全能神”书刊及传单48份。
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大量的“全能神”邪教资料,其中:各种书刊223册、传单455份、光盘1295张,装满了整整5个塑料桶和2个蛇皮袋。
查获的邪教宣传品
查获的邪教宣传品
查获的邪教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新女、王章兰、张冬英、黄素红、王爱琴、钱爱芳、吴美华、李庆芳、余雪珠、王美莲传播邪教教义,为邪教活动发放、保管、转移、运输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给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胡新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章兰、张冬英、黄素红、王爱琴、钱爱芳、吴美华、李庆芳、余雪珠、王美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有悔罪表现,应给予减轻处罚。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分别判决如下:
胡新女,女,汉族,1965年生,小学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王章兰,女,汉族,1968年生,初中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张冬英,女,汉族,1961年生,小学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黄素红,女,汉族,1972年生,初中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王爱琴,女,汉族,1965年生,初中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钱爱芳,女,汉族,1953年生,小学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吴美华,女,汉族,1946年生,初中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李庆芳,女,汉族,1966年生,初中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余雪珠,女,汉族,1954年生,小学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王美莲,女,汉族,1946年生,小学文化,泰兴市黄桥镇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