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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敛财17万元 安徽宣城4名全能神邪教成员获刑

时间:2017/2/24 6:45:08 点击:

  核心提示:海峡法治在线2月15日讯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邪教组织——“全能神”,他们猖狂活动,不断蔓延,犯罪活动也渗透到了宣城。日前,宣城宁国市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宁国...

   海峡法治在线2月15日讯 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邪教组织——“全能神”,他们猖狂活动,不断蔓延,犯罪活动也渗透到了宣城。日前,宣城宁国市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宁国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雪莲有期徒刑8年,王欢欢有期徒刑7年6个月,姚有仙有期徒刑4年,杨连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江雪莲、王欢欢非法所得172086元予以追缴。

江雪莲、王欢欢等人不服上诉,2016年12月8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江雪莲、王欢欢、姚有仙、杨连子担任“全能神”邪教组织在“宁国小区”的带领、事务组长、联络点负责人等职务,积极参与并组织他人参加邪教活动,通过散发邪教书刊、光盘、宣传册等形式,发展会员,壮大力量,秘密集会,散步谣言,蛊惑人心,为邪教组织非法敛财172086元,触犯了我国刑法,情节特别严重。

2014年7月,公安机关从全能神“宁国小区”共计查获传播邪教书籍137本、宣传册1690份、宣传单205份、光盘852张、存储卡28个及其他学习传播邪教的电脑、打印机等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雪莲等四人组织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从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江雪莲、王欢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不详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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