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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全能神”邪教人员在玉溪被判刑

时间:2018/6/2 23:11:32 点击:

  核心提示: 2018年5月9日,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陶金兰等9名“全能神”邪教人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处9名被告人一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

2018年5月9日,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陶金兰等9名“全能神”邪教人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处9名被告人一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九名“全能神”邪教人员在玉溪被判刑

审照片。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孙瑞、普凤仙、徐健峰、高露凌、陶金兰、袁正仙、杨万美、张朴存、方立寿等9人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为掩盖真实身份,在组织中均使用绰号代替真实姓名,各被告人按照不同职务和分工,积极发展新教徒,并先后到建水县利民乡、通海县秀山镇及华宁县宁州街道、青龙镇、华溪镇等地传播“全能神”邪教,开展非法秘密集会活动,并以书刊和音视频等形式学习和宣传邪教思想,破坏法律实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瑞、普凤仙、徐健峰、高露凌、陶金兰、袁正仙、杨万美、张朴存明知“全能神”为邪教组织已被查禁取缔,仍积极参加该组织,并在教会内分别担任了不同职务,积极参加活动,建立活动组织,进行非法秘密集会,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方立寿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从事邪教活动,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陶金兰,女,绰号“白梅”,彝族,1965年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景东县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仟元。

   高露凌,女,绰号“金花”,汉族,1973年生,初中文化,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仟元。

   方立寿,男,绰号“李达”,彝族,1953年生,小学文化,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五佰元。

   袁正仙,女,绰号“李跃”,汉族,1963年生,小学文化,玉溪市易门县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五百元。

    徐健峰,男,绰号“赵亮”,汉族,1964年生,小学文化,玉溪市华宁县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五佰元。

   普凤仙,女,绰号“百合”彝族,1963年生,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五佰元。

   孙瑞,女,绰号“白雪”彝族,1991年生,初中文化,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

  张朴存,女,绰号“姚红”,汉族,1965年生,文盲或半文盲,玉溪市华宁县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

   杨万美,女,绰号“马慧、王芳”,汉族,1962年生,初中文化,玉溪市通海县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

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作者:中国反邪教网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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