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吴小平等9名“全能神”邪教人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处9名被告人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小平、王颖、陈月红分别作为“全能神”邪教A12小区讲道工(L1)、1号教会带领、1号教会事务执事,为逃避打击,多次与被告人王秀萍等人共谋,指使王秀萍等人转移、保管“全能神”书籍、小册子等邪教宣传品。其中,被告人吴小平、王颖、王秀萍帮助转移、保管“全能神”书籍706本、小册子71本;被告人陈月红帮助转移“全能神”书籍757本、小册子71本;被告人彭粉红、潘龙凤、杜远芬帮助转移、保管“全能神”书籍348本、小册子45本;被告人高华托帮助转移、保管“全能神”书籍358本、小册子26本;被告人张风娣保管“全能神”书籍854本、小册子155本。经泰州市公安局认定,上述“全能神”书籍、小册子均系邪教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小平、王颖、陈月红、彭粉红、高华托、杜远芬、潘龙凤、张风娣、王秀萍分别共谋,明知系“全能神”邪教宣传品而予以转移、保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上述九名被告人为传播而转移、保管“全能神”邪教宣传品,系为犯罪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小平、王颖、陈月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粉红、高华托、杜远芬、潘龙凤、张风娣、王秀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风娣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小平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王颖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月红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彭粉红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高华托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杜远芬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潘龙凤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张风娣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秀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