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神”邪教组织冒用基督教的旗号,宣扬歪理邪说,要求信徒对教主绝对服从,省吃俭用缴纳“奉献”,致使众多信徒背弃家庭,离家出走,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近日,广西、安徽、河南三省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了三起涉“全能神”案件,有力维护法律的威严,打击了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
尤从运,男,196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陆川县乌石镇人。2015年5月2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因利用邪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尤从运将其手写、打印、复印的“新的永生福音”“人有好运!做生意——发财,当官——步步高升 轻松改运”等18份“全能神”宣传资料邮寄给陆川县公安局局长以及郑某等人。
2018年12月25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慧芳、洪秀琴进行一审判决,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林慧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洪秀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林慧芳,女,汉族,1950年出生于安徽歙县,小学肄业,无业。
被告人洪秀琴,女,汉族,1968年出生于安徽歙县,小学肄业,无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慧芳使用“全能神”内名为“竭力”的身份,被告人洪秀琴使用“全能神”内名为“海琴”的身份,在住处存放“全能神”内容的书籍以及音视频等物品,用内存卡拷贝“全能神”资料,并通过口头宣传,宣读或发放书籍刊物、播放音视频等方式,先后向多人传播邪教“全能神”。
2016年至2017年期问,林慧芳在屯溪区分别向周水红、谢大水等人传播邪教“全能神”。林慧芳还发放了“全能神”书籍给周水红,周水红去世后,林慧芳又从周水红的丈夫曹德荪处要回上述“全能神”书籍。
2013年底,林慧芳与洪秀琴一起到徽州区林惠青家里,向林惠青传播邪教“全能神”。2017年,林慧芳与徐西娣(另案处理)一起到徽州区林惠青工作的黄山杭丝服装厂门口,向林惠青传播邪教“全能神”。林慧芳还发放了一部存有“全能神”内容的MP4播放器给林惠青。
2017年,林慧芳与徐西娣(另案处理)一起到休宁县向胡银贵、金玉姣传播邪教“全能神”。2017年5月左右,林慧芳与洪秀琴一起到休宁县向胡银贵、金玉姣传播邪教“全能神”。
2018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慧芳的住所(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21号6幢606室)查获“全能神”内容的书籍25本、刊物277册、MP4内存卡30个、CD光碟39张;在被告人洪秀琴住所(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花园A4幢104室)查获全能神内容的书籍8本、刊物46册、MP4内存卡2个、CD光碟31张。经黄山市公安局认定,上述物品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另查明:一、二被告于2018年3月29被民警抓获。二、二被告到案后,均出具书面材料明确表示要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具有悔罪表现。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慧芳、洪秀琴向他人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中,被告人洪秀琴属情节较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从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8月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会娟、刘小果、李凤俭、岐艳芝等4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判决,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刘会娟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小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凤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判处被告人岐艳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被告人刘会娟,女,1988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人刘小果,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人李凤俭,女,1967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肆业,无业,户籍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人岐艳芝,曾用名歧艳芝,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会娟(化名小娜)、刘小果(化名小会)、岐艳芝(化名燕子)自2012年以来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告人李凤俭(化名老五)自2009年年底成为“全能神”邪教组织的信徒。2017年初,刘会娟、刘小果先后接到其上级指示担任“全能神”邪教组织平顶山及鲁山地区的负责人(该组织又称“平平小区”带领),“平平小区”下设三十余个教会,信徒数千人。该组织规定信徒之间均使用化名,通过传纸条和信件进行沟通,互不打听真实身份,并让信徒捐钱(称“奉献款”)用于组织活动。2017年1月份,介绍被告人岐艳芝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白洁(真实身份不详)指使岐艳芝给教会里的人租房子,后岐艳芝租下平顶山市火车站综合市场附近一处房子提供给被告人刘会娟、刘小果等人居住,并按期从白洁处拿到租金后交付房东。刘会娟、刘小果居住在该租赁房内从事“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二人共同负责“平平小区”各教会捐款的统计上报、更换教会的管理人员等工作,通过传阅信徒们所写的心得体会了解掌握其思想动向、清除不合格信徒,并发放“全能神”宣传册共计500余册。2017年3、4月份,被告人李凤俭来到刘会娟、刘小果的租住房处,自已出钱购买食材给刘会娟、刘小果二人做饭、收拾屋子,并定期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学习活动。
2017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在刘会娟、刘小果、李凤俭居住的租赁房处查获“全能神”宣传册318本、书籍77本、光盘85张、笔记本电脑2台、储存卡16张、MP5播放器4个、U盘及移动硬盘各1个等大量“全能神”邪教宣传品。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从公安机关查获的电脑、内存卡中提取大量宣传“全能神”的音频、视频和文字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会娟、刘小果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被告人李凤俭、岐艳芝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食宿帮助,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李凤俭、岐艳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会娟、刘小果、李凤俭、岐艳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