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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制作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在宜春市获刑

时间:2019/7/9 0:23:55 点击:

  核心提示: 2019年5月1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阳文、冷丽红进行判决,被告人阳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冷丽红犯利用邪教组...

2019年5月10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阳文、冷丽红进行判决,被告人阳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冷丽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阳文,女,汉族,1986年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冷丽红,女,汉族,1988年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中专文化,无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阳文化名“蓬勃”,被告人冷丽红化名“自情”,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8年7月和9月,被告人阳文、冷丽红先后来到高安市筠阳街道南莲路新兴雅苑4栋2单元602室租住,一边学习由“张姐”(身份不明,在逃)提供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资料,将宣传资料存入存储卡或电脑移动硬盘等载体内,交给“张姐”散发出去。其中,被告人阳文单独制作了3张宣传“全能神”的图片,存到2个存储卡内;被告人冷丽红共同制作宣传“全能神”的图片若干,先后存入10个存储卡内,交由“张姐”散发出去。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阳文、冷丽红将共同制作宣传“全能神”的图片及相关资料存入2个电脑移动硬盘、4个存储卡内,打好包准备散发出去时,被高安警方当场抓获。民警在两名被告人的租住屋内,查获用于制作或存储“全能神”宣传品的台式电脑2台、平板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9个、存储卡34张、U盘2个、3个MP3、1个MP4、《神的交通刊物》105册、《话在肉身显现》3本及其他“全能神”纸质书刊、资料等71本(册)。经高安市公安局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文、冷丽红制作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作者:徐刚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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