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9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周德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周德雄,男,汉族,1978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所均为宜章县白沙圩。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2年7月份,被告人周德雄加入“全能神”组织,使用多个化名积极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2012年10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德雄成为该组织乐昌市教会“带领”,负责协调管理、跟进教区事务,多次组织教会成员聚会,复制“全能神”资料供聚会人员学习,了解教会传“福音”(即发展信徒)工作情况、信徒是否存在困难以及收取、上交奉金用作教会日常开支等。(2)2013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德雄伙同“全能神”组织成员,多次将“全能神”书籍等资料运到乐昌市广福路水厂旁铁桥下廖森超二楼存放,用于派发给信徒和聚会学习。2013年9月26日,乐昌市公安局民警在廖森超家二楼房间查获“全能神”书籍、宣传资料等物品。经韶关市公安局认定,在廖森超家中查获的“全能神”书籍877本及宣传品507本均属于“全能神”邪教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3)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德雄先后担任南雄C5、C7、C9教会点的“讲道员”和始兴县C11、C12、C13教会点的“讲道员”,负责组织教会“带领”聚会,了解各教会“带领”开展“全能神”讲课、传播“福音”的工作情况以及是否有信徒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等。(4)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德雄被安排至东莞市“全能神打假组”工作,负责核查教会中的“带领”、“执事”是否履行实际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德雄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组织“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依法不认定其罪行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