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刘美花、刘友娣、王娟、朱冬连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朱冬连有期徒刑三年。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刘美花,女,1997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会昌县人;被告人刘友娣,女,1988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大余县人;被告人王娟,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江西省湖口县人;被告人朱冬连,女,1957年10月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江西省贵溪市人。上述四人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2月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批准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美花、刘友娣、王娟、朱冬连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18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刘美花、刘友娣、王娟先后来到“全能神”邪教组织位于贵溪市化工路一窝点,在窝点从事“全能神”歌曲的制作活动,并将制作的邪教宣传品用于传播,被告人朱冬连负责该窝点的接待、传送邪教物品等任务。
2019年2月7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该邪教活动场所,当场将被告人刘美花、刘友娣、王娟、朱冬连抓获,并缴获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SD存储卡等邪教物品39个。经鉴定,查获的邪教物品中有视频2249个、音频7010个、图片179个、文档94516个,均涉及“全能神”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美花、刘友娣、王娟、朱冬连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