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他人加入“全能神”
自残自杀逃避打击
蚌埠一女子涉嫌从事邪教活动受审
7月14日上午,淮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劳某侠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前后,被告人劳某侠在他人劝说下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经常与其他“全能神”信徒聚会、祷告,并向他人传播“全能神”书籍、资料,劝他们信仰“全能神”。
2007年夏,被告人劳某侠向邵某传播“全能神”书籍一本,劝邵某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邵某拒绝。2008年前后,被告人劳某侠向其姐姐劳某美传播“全能神”书籍一本;2016年11月,再次向劳某美传播“全能神”书籍一本,两次均劝劳某美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劳某美拒绝。2009年前后,被告人劳某侠向其老乡巨某传播“全能神”书籍一本,劝巨某丈夫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巨某拒绝。2015年前后,被告人劳某侠向身患癌症的韩某田传播“全能神”书籍及其他“全能神”资料、视频等,劝韩某田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被韩某田拒绝。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劳某侠住处搜出大量“全能神”资料,包括书籍、心得体会、宣传单、宣传册、光盘等,经鉴定,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劳某侠家中为“全能神”小区级书籍、资料、见证体会文章存放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劳某侠多次通过自残、自杀方式逃避打击,表示对邪教的忠心。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举证、质证,充分论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劳某侠明知“全能神”系邪教组织,仍以宣扬“全能神”邪教为目的,传播“全能神”宣传品,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宣判。
一女子开展聚会传播邪教思想
淮上区法院审理一起涉邪教案件
7月14日上午,淮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熊某兰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兰于2017年10月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并于2017年12月开始到金某兰家中进行“全能神”邪教聚会。2018年3月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熊某兰每周一、三、五上午到上述聚会点,与金某兰、殷某进行“全能神”邪教聚会共计50余次。聚会中,被告人熊某兰多次携带“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分发,并实施朗读及讲解邪教文章、复制邪教视频、交流心得体会等传播行为。
2018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对金某兰的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全能神”邪教宣传册46册,经查均系熊某兰传播而来。2018年8月20日,经金某兰的亲属报警,民警赶到该聚会点将被告人熊某兰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对殷某的住处进行检査,发现“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册、光盘等资料。经査,其中20余册宣传册系熊某兰传播而来。同日,公安机关在熊某兰的住处检查出笔记本,内容为其学习“全能神”邪教的笔记,有一处写有“备课笔记”字样。经鉴定,在金某兰及殷某的住处检查出的相关资料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举证、质证,充分论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各自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桂兰积极传播“全能神”邪教,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蚌埠日报全媒体
记者:吴媛媛 实习生:邓汝 通讯员 姚磊
编辑:成 凯
校检:袁玉柱
监制:成 凯
监审:朱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