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尹秀兰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尹秀兰,女,1947年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黟县人。曾因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于2016年12月被祁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4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尹秀兰与沈某、王某三人先后到祁门县安凌镇广大村村民庞某家中进行“全能神”邪教聚会,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当日上午,民警在对庞某家进行检查时,在庞某家一楼右侧房间内查获尹秀兰、沈某、王某三人正进行邪教“全能神”形式的祷告、讨论,同时查获“全能神”内容的宣传纸质材料13张、2张存储卡及1个白色播放器,经黄山市公安局认定上述物品及其存储的资料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秀兰明知“全能神”被国家依法认定为邪教组织,曾因从事邪教活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于2018年11月16日到祁门县安凌镇广大村村民庞某家中进行“全能神”邪教聚会,与沈某、王某进行“全能神”邪教形式的祷告、讨论,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清洁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照片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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