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被告人范雪梅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范雪梅,曾用名“玲玲”“宁静”“易新”“荀璐”,女,1978年9月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雪梅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经营永丰县锦丰私房菜馆期间,在“全能神”邪教组织内灵名为“双双”的妇女发展下,于2013年3月正式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成为“全能神”邪教组织一员。
在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范雪梅会同“双双”持有大量“全能神”书籍、宣传单等宣传品存放在永丰县锦丰私房菜馆及自己家中伺机散发(传播)给不特定对象。期间,范雪梅从事编撰、传播“全能神”资料,参加邪教组织聚会等违法活动,为邪教活动提供场所。范雪梅还曾对妹妹、妹夫、父母、前夫、弟弟、同学等人宣传过“全能神”,对部分亲戚发过“全能神”书籍,也有当面劝说他们信“全能神”。
公安机关在此案中共收缴“全能神”邪教书籍534本、光盘11个、平板电脑1台、传单87张、纸条1张、U盘1个、MP31和MP4各个,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或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雪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加国家明文取缔的“全能神”邪教组织,持有并向多人散发过“全能神”邪教书籍,积极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被告人范雪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出具了不再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悔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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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