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三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案件简述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因在浙江省平湖市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及相关证人处查扣U盘、存储卡、移动硬盘、播放器、电脑、纸条、笔记本、小册子、书籍等物。经嘉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用于传播的5册书籍、200余册册子、469156分钟音视频等,被告人朱某某用于传播的32册小册子、73140分钟音视频所记载内容均为“全能神”邪教内容。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 2020年12月4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 年1 月25 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自治旗人,小学文化,无业,2020年12月4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 年1 月25 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芳,女,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20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 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查明,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平湖教会的“带领”,全面负责“全能神”邪教组织平湖教会的成员在平湖市范围内进行活动;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平湖教会的“浇灌”,协助“带领”做好传播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朱某某在平湖市范围内,向他人传播“全能神”邪教组织的相关文字、音视频等资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