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21年8月2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余某秀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涉案邪教物品予以没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余某秀,女,1972年生,汉族...
2021年8月2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余某秀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涉案邪教物品予以没收。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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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秀,女,197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峡江县人。因传播邪教,于2020年9月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余某秀在黄某某位于新余市渝水区站前西路的家中居住。其间,余某秀将一张储存有“全能神”邪教音视频、文档文件等内容的TF卡,使用一台播放器向黄某某播放、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音视频,并向黄某某讲解邪教组织的宣传内容。2020年9月8日,民警在黄某某的家中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并查获用于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内容的播放器和TF内存卡。经提取鉴定,该TF卡内含有效文件:7265个音频、12079个文档、图片12张,均为“全能神”邪教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