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江西省景德镇法院宣判一起
“全能神”邪教组织犯罪案件
三名被告人
均因帮助该邪教组织转移敛取的巨额钱款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六年、四年、三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
杨某华,2016年 在韩国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
2018年7、8月
按照该邪教组织安排,开始参与将该邪教组织骗取的钱款移至境外的活动。
杨某华选定一家“换钱所”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转移骗取资金的合作方。
自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
在邪教组织安排下,通过该“换钱所”,杨某华协助将该邪教组织从全国多个城市骗取的现金超过6300余万元转移到韩国,
并交给其所谓“上线”。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
刘某北、谌某星等人在该邪教组织的安排下,将“全能坤”邪教组织骗取的现金分别运送至广州、深圳、洛阳以及景德镇等地。
2020年7月15日至18日
刘某北、谌某星等人在该邪教组织的安排下,将骗取的2800余万元现金运送至景德镇某小区交给“换钱所”的成员。“换钱所”成员被抓后,杨某华、刘某北、谌某星陆续落网。
杨某华、刘某北、谌某星明知“全能神”为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帮助该组织转移敛取的钱款,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鉴于刘某北、谌某星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依法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杨某华与境外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应从重处罚。
杨某华、刘某北、谌某星均系从犯,综合全案案情,对杨某华应减轻处罚,对刘某北、谌某星应从轻处罚;杨某华、刘某北、谌某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北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被告人谌某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