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神”组织武胜小区有30余个教会,涉及人员1000余人。谢某某与蒋某某都是“全能神”武胜小区小区带领,共同负责管理“全能神”武胜小区,日常工作为根据其“上级”的安排组织武胜小区各教会工作,制作各项报表,统计、管理武胜小区内信徒上缴的“奉献款”、“施舍款”等资金,整理、修改并向其上级上交信徒所写经历见证文章。龚某某则为 “全能神”组织武胜小区接待家,负责接待“全能神”人员。陈某某为“全能神”武胜小区振兴教会带领,负责管理该组织武胜小区振兴教会。张某某为该组织武胜小区城西教会带领,负责管理“全能神”武胜小区城西教会。陈某某、张某某任教会带领期间,制作本教会报表,书写经历见证文章,安排教会定期聚会,并向信徒拷贝、播放“全能神”宣传内容的电子资料。
2014年1月至3月,“全能神”组织武胜小区整理、修改,并向“全能神”川北区上交信徒所写经历见证文章共计147份。欧某某任小区辅导员,为武胜小区修改、整理经历见证文章。至案发前,欧某某共为“全能神”武胜小区修改经历见证文章共计40余份。
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系“全能神”组织川区事务组成员,接受川北区事务组章某某等人的安排,负责为“全能神”组织川北区分发和转运邪教书籍。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上述三被告人先后多次以武胜为中转站,向全省各地分发、转运邪教组织书籍数万册。其中,由被告人龚某某经手发往四川省岳池县的3000余册书籍被岳池县公安机关查获。
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等9人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以来,积极参加“全能神”信徒聚会,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邪教宣传品,传播邪教教义,蛊惑群众,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