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宝竹、王慧慧、卫葡萄、雪莎莎、王雅静和李爱俊等6人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王雅静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七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张宝竹(又名陈丁、陈静),女,5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于2010年3月左右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先后任教会、小区多种职务,于2014年6月左右任HIJ小区带领,组织协调HIJ小区各项工作,负责文字组工作;
王慧慧(又名李洋洋、赵笑笑),女,2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文字组成员,2014年6月份以前到文字组工作,撰写“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文章;
卫葡萄(又名王红梅),女,6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于2013年7月份左右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后被安排到文字组工作,负责文字组成员生活起居,接送相关人员、相关物品等,协助文字组工作;
雪莎莎(又名杜鹃),女,26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为文字组成员,2015年4月10日左右,由位于太原全能神邪教组织的一小区转至HIJ小区,同年5月2日张宝竹等人找到雪莎莎,安排雪莎莎到文字组,5月3日张宝竹带雪莎莎到位于绛县大世界的文字组所在地,并安排雪莎莎撰写“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文章;
王雅静(曾用名王甜甜、又名牛星星),女,19岁,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为文字组成员,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张宝竹等人找到王雅静,发展王雅静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并到文字组工作,同年3月7日被告人张宝竹带王雅静到文字组,安排王雅静开始撰写“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文章。期间,王雅静通知李爱俊来文字组配合撰写“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文章;
李爱俊(又名刘平平),女,53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为3号教会联络,负责传送指令(送“纸条”)。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李爱俊按照文字组下发的通知要求,由被告人卫葡萄接其到文字组,协助王雅静撰写“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文章;
王巧云,女,50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于2009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并向王雅静宣传“全能神”,发展其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
2015年5月3日绛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对位于绛县县城大世界东门右边胡同二单元三楼的”全能神”邪教组织HIJ小区文字组场所核查,当场查获”全能神”书籍22本、印刷册59份、手写资料27分、存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灰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内有文档42个)、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内有文件文档4个)、黑色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内有视频38个、文档6个,被告人王慧慧读全能神印刷册和合唱全能神歌曲视频5个、王慧慧正面照、侧面照、读全能神印刷册照片的图片32个)、U盘2个(内有文件38个)、4G内存卡1个(内有文件2个)、白色麦迪MP51个(内有文档103个)、黑色MP51个(内有文件1901个)、白色麦迪MP51个(雪莎莎携带,内有文件5300个、·内存卡中有文件13845个)、红色麦迪MP51个(王雅静携带,内有文件6054个)、16G内存卡和32G内存卡各1个(王雅静携带,内有超过26000个文件)等物品,并当场将被告人张宝竹、王慧慧、卫葡萄、雪莎莎、王雅静、李爱俊抓获。
2015年5月8日绛县公安局民警对卫葡萄住处搜查,查获含有全能神内容的印刷册32份、手写材料21份、自制蓝色笔记本1本、塑料卡片1张、爱森牌蓝色MP51个(内有238个文件)等物品。经鉴定依法扣押的资料及电子存储设备内容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张宝竹、王慧慧、卫葡萄、雪莎莎、王雅静、李爱俊、王巧云利用“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雅静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自愿认罪,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巧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宝竹、王慧慧、卫葡萄、雪莎莎、李爱俊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张宝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王慧慧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卫葡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雪莎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王雅静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自愿认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李爱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王巧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