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春英、黄水莲、秦新凤、范彩平、“小花”等五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余春英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水莲、被告人秦新凤、被告人范彩平、被告人“小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余春英,女,1986年5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三明市;黄水莲,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信宜市。二人因本案于2017年8月9日被抓获,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5日被逮捕。
秦新凤,女,1972年7月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范彩平,女,1971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小花”,女,1993年6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襄阳市人。三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被抓获,于2017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8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春英是“全能神”邪教组织湖广牧区广东东区小松小区的“小区带领”,负责组织、策划、指挥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区、光明区范围内的全部“全能神”邪教活动,包括组织聚会发展教徒、制作“全能神”邪教内容视频、修改教徒的见证文章、募集活动资金等。
被告人黄水莲、秦新凤是“全能神”邪教组织湖广牧区广东东区小松小区的“接待家”,负责为“全能神”教徒提供食宿。被告人范彩平、“小花”是“全能神”邪教组织湖广牧区广东东区小松小区文字修改组的成员,直接接受余春英的领导,负责修改“全能神”教徒的见证文章,由秦新凤负责提供食宿。
2017年8月9日,公安机关将余春英、黄水莲抓获,在现场缴获一批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移动硬盘、SD卡等存储介质。2017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另一租住处将范彩平、“小花”抓获,之后将返回该处的秦新凤抓获,在现场缴获一批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移动硬盘、SD卡等存储介质。经认定,上述缴获的23个存储介质内存储的资料属于“全能神”邪教组织的传教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余春英作为湖广牧区广东东区小松小区的小区带领,属于邪教组织内部的骨干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水莲、秦新凤作为湖广牧区广东东区小松小区的接待家,被告人范彩平、“小花”作为小松小区文字修改组的成员,为邪教组织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四人减轻处罚。综合五被告人的参与程度、地位、作用、犯罪手段、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