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9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秀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洪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祝桂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全能神”宣传品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
被告人李秀珍,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11月24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洪香,女,1969年6月6日出生,广西贵港市人,汉族,文盲。2016年5月16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被告人祝桂姣,女,1964年8月4日出生,广西荔浦县人,瑶族,文盲。2018年9月28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秀珍、杨洪香、祝桂姣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一出租屋,通过平板电脑互相交流学习“全能神”活动时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该出租屋缴获属于被告人李秀珍的平板电脑1台(内有文档860份),电话2台(内有文档29份),内存卡6张(内有文档31487份)。经鉴定,上述电子文档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
同日,民警分别在被告人杨洪香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一出租屋缴获随身携带手机1台(内有文档14份);在被告人杨洪香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河江)一出租屋缴获书籍3本、手抄纸10张、笔记本2本,手机5台(内有文档164份),播放器1台(内有文档43份),平板电脑1台(内有文档215份);在被告人祝桂姣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棠吉村一出租屋缴获书籍23本,笔记本8本,宣传单3张,内存卡13张(内有文档32091份),光碟1张,播放器1个(内有文档12份)。经鉴定,上述物品及电子文档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秀珍、杨洪香、祝桂姣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满释放后又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宣传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经法院审委会决定,根据被告人李秀珍、杨洪香、祝桂姣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三位被告人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