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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一女子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获刑

时间:2022/1/15 12:09:07 点击:

  核心提示: 2021年9月23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被告人未上诉。 01 案件简述 2...

2021年9月23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被告人未上诉。

嘉善一女子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获刑

01

案件简述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陆某某因在浙江省嘉善县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陆某某处查获记载或存储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SD存储卡6张、纸条194张、记事本6本、书籍14册、包装壳16个、宣传纸2张等物,其中存储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音视频时长共计1.4万余分钟。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4月6月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浙江省嘉善县人,无业,202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某曾是“全能神”邪教组织嘉兴小区事务组成员,负责接受上级指令以及嘉兴小区与各教会、教会成员之间的信息传达,传播“全能神”邪教。

02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作者:生活在嘉兴 来源:生活在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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