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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邪教活动违法(4)

时间:2013/5/3 14:37:50 点击:

  核心提示:参与邪教活动违法 邪教坑害百姓,扰乱社会,危害国家,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公害。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放任邪教的胡作非为。目前,日本、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都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来限制邪教活动,...

 第九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宣传品" ,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二)" 制作" ,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 传播" ,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三)国内外参与邪教活动被依法处理的部分案例

    例41. 2001年1 月23日,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 法轮功" 信徒集体自焚事件中,刘云芳、王进东专程从河南到北京察看天安门广场的情况,随后组织" 法轮功" 练习者陈果等7 人在天安门广场自焚,导致2 人死亡,3 人重伤。

    2001年8 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 法轮功"涉案人员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刘云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进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判处薛红军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 年;判处刘秀芹有期徒刑7 年,剥夺政治权利1 年。

    例42. 邪教" 被立王" 的教主吴扬明,组织利用邪教坑害群众,还以欺骗、胁迫等手段奸污妇女多名。1995年1 月7 日,吴扬明被蚌埠市公安机关擒获。同年9 月,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例43. 邪教" 主神教" 教主刘家国,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发展了大量的邪教成员,大肆诈骗群众钱财,1996年6 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 万元。" 主神教" 的另一重要骨干分子朱爱清被判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并处罚金1 万元。

    例44. 宝鸡县两农民吕跃平、蒲根劳因宣传邪教" 法轮功" 被判刑。吕、蒲均系凤翔县长青镇罗钵寺村农民。2000年9月7日晚,吕跃平、蒲根劳携带分好类的" 法轮功" 传单窜至宝鸡县贾村镇灵龙村、张家寨村、桥镇镇留村、龙尾村,向153户村民家中散发685份传单,次日凌晨,二人在散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从吕跃平身上查获尚未散发的" 法轮功" 传单72份,后公安机关又从吕跃平家中查获" 法轮功" 资料1册," 法轮功" 不干胶宣传品7张。9月8日,吕跃平、蒲根劳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01年12月19日上午,宝鸡县人民法院对吕跃平、蒲根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吕、蒲二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例45. 庞有、穆春艳、陈苏平因对我国政府取缔" 法轮功" 邪教组织不满,密谋印制、散发宣扬" 法轮功" 邪教内容的宣传品。为此,庞有、穆春艳、陈苏平于2000年8 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芦村北京绿野福源花木公司苗圃内设立印制点,购置了复印机、数码印刷机、光盘拷贝机和大量纸张、耗材等,印制宣扬" 法轮功" 邪教内容宣传品数十万页,制作宣扬" 法轮功" 邪教内容的光盘200 多张,并采取传递、张贴等传播方式将上述宣传品向社会散发。张立新于2000年9 月27日,与庞有等人共同印制宣扬" 法轮功" 邪教内容的宣传品3000多份后欲向外散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陈苏平、穆春艳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获。另外,庞有于2000年6 月,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还参加" 法轮功" 邪教组织在北京市香山公园的非法聚会,进行邪教活动。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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